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局各科室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我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理形式。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 等形式提交申请。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 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在指定 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 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市政府确定。 区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 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 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 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 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 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 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 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 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 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监督保障 |